昨日有外媒报道福原爱的近况,称她被横滨男友前妻起诉,索赔金额1100万日元(约54万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忠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折磨与离婚精神产生的痛苦。不仅如此,该前妻还控诉福原爱的行为,在明知道对方已婚状态下,仍与男方牵扯不清。
离婚案不少见,出轨也司空见惯。但原配起诉“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新鲜。我想不少网友都和我有同样的疑问,能不能效仿?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大众口中的精神损失费。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法律概念,但也被误解最深。
误解之一,大众总觉得只要造成精神痛苦,便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是这样么?自然不是。让我们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画个重点,精神损害赔偿有且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索赔,分别是: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一般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身权益又是什么?一般认为人身权益在人格权的基础上,再加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所以很明显,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人格权或者人身权益被侵害。侵害人格权是因,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是果,如果没有人格权被损害,即便你真的很痛苦,也没有因,也就无法索赔。
那么我们反观出轨,在出轨案中,第三人侵害了配偶的什么?出轨行为本身不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
有人说,被出轨很难听,是不是名誉权被侵害了?犯错的不是你,你的社会评价也不该降低,所以名誉权没有被侵害。又有人说,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出轨违反忠诚义务,侵害身份权,但仔细一琢磨,违反忠诚义务的是另一半,第三者对你并没有忠诚义务,而另一半违反忠诚义务,你可以在离婚中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没错,分析来分析去,得出的结论是,第三者出轨行为并没有侵害人格权或者人身权益。这也是为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常见,但是单独起诉小三的还真没见过。
当然是这非常新潮的一种讨论,实践中我也未见到诸如此类的案例。如果你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表达意见,友好讨论。
再说回精神损害赔偿。
误解之二,觉得它赔偿金额可观。
其实在国内,天花板也就20万,江歌案,以及错换人生28年案,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都是20万,至于普通侵权,支持金额一般在五万以内。
最后我们归纳一下,我个人认为,日本这个起诉在国内并没有参考意义。至于日本会怎么判,我们可以一起关注下。
写在最后:本文仅分析出轨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第三人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不影射及讨论福原爱女士是否存在出轨行为。
理性吃瓜,静待判决。
Tag: 出轨 小三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