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法律问答,网友私信:跟女朋友谈了2年了,马上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目前女方要求结婚前把她的名字加上,请问这个需要交税吗?…
加班费的影响因素最主要的是计算基数,目前来说,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争议较大,在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规范予以规定。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发现各地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是不一致的,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1、双方自主约定,即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约定的基数可以不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发工资,以劳动者所得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应发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以劳动者所得应发工资,未扣除社会保险、个税等相关费用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同时,该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情形下的所得应发工资。
此种情形下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以劳动者应发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加班前12个月的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若工作未达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
此外,此种情况下还存在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以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目前来说,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主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总体来说,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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