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 2022-10-03 140 0 0 0 0
法律知识,法律问答,远古时,人依靠采集狩猎为生,自制工具与丛林中的飞禽走兽斗智斗勇以求扩大食物来源。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狩猎已经…

远古时,人依靠采集狩猎为生,自制工具与丛林中的飞禽走兽斗智斗勇以求扩大食物来源。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狩猎已经不是人类维持生存的必选项,但出于原始爱好的推动或者利益的渴求,即使是珍贵、濒危动物,被行政法予以保护并由《刑法》对猎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仍然无法杜绝其受到非法猎捕之害。

不过对多数人而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朱鹮、豹猫、黑麝、穿山甲、金丝猴等不那么随处可见,与生活更为贴近的往往是涉及陆生一般野生动物的非法狩猎,所以司法实务中才有因打了麻雀捕了蛤蟆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

案例:徐某为山东淄博某区农民,2021年10月其不顾所在区被通告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通告设置诱鸟笼捕到13只山草鸡,并全部卖掉,恰好卖给一位热衷放生的男子,该男子买下山草鸡后全部进行放生,歪打正着避免了更恶劣的后果。

徐某有自首情节、退缴了违法所得的100元,法院从轻处罚以其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一千。

上述案例中徐某因“两禁”获罪,但相对来说犯罪情节与后果严重性较轻,从而影响到了量刑,最后仅进行了财产刑处罚。

有从轻就有从重,犯非法狩猎罪从重处罚的,涉及到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但还没有达到如袭警罪等其余罪名标准的;

对环境和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后果的;之前虽然没有因破坏本罪保护的资源获罪,但2年内曾经为此受到过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小结

看似不起眼的野生动物与人类同为自然界的成员,一旦猎捕过度,造成的恶劣后果最终都会报应在人类自身,立法以禁并非全禁,法律的条文意在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保证“适度”。

(《普法: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对象、主观认定、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图片为网图,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原创文章,抄袭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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