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辛某某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这一争议点在判决书中并未体现,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存有疑问,公立学校的会计是国家工作人员吗?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知九重镇中心学校属于公立学校,是国家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故辛佩瑶属于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辛某某将教师工资款转移到自己银行卡账户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在本案中,首先辛某某利用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把八百万工资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同日便将其中的七百万元用于发放工资款,很明显这一部分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但剩余其账户中的一百万,被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虽然营利金额不多,但已满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且被告将营利用于个人消费,明显具有主观的故意,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辛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Tag: 法律知识 法律问答